坏帐业务包括坏帐的核销、已核销的坏帐的收回,以及采用备抵法核算时计提坏帐准备等业务,其会计处理有直接核销法和备抵法,除收回已核销的坏帐需在现金流量表正表反映外,其他业务由于与现金收、支无关,故只在填列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时才会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
当把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时,应将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转销的坏帐作为调节项目加到净利润上,对计提的坏帐准备加回净利润是不难理解的,因为本期计提的坏帐准备已计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净利润时已被扣除,但该项费用不需支付现金,因而在计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时应该加回。
当坏帐损失采用直接核销法核算时,发生的坏帐一方面计入管理费用,减少了净利润,另一方面减少了账面的应收帐款,由于该项业务对现金没有影响,故在对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将所转销的坏帐加回,问题是加回的方式无需向准则规定的那样单列一项,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项目中已包括了由于转销坏帐而减少的应收帐款,故通过该项目即可实现对净利润的调节。
如果再在“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转销的坏帐”项目中将转销的坏帐加回,势必造成重复。当坏帐采用备抵法核算时发生的坏帐一方面冲销原计提的坏帐准备另一方面减少帐面的应收帐款,整个业务既不涉及现金收支,也不影响净利润。
但由于补充资料中“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项目已包括了由于转销的坏帐而减少的应收帐款,就必需另设一个项目将转销的坏帐对该项目的影响予以抵消。
由于“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是调节净利润时的增加项目,故需另设的项目必须是调节净利润时的一个减少项目,显然准则规定将转销的坏帐加回净利润与这一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当采用备抵法核算时,转销的坏帐不应加回净利润,而应将其作为调减项目,且直接调节的对象不是净利润,而是“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这一项目。
问题到此尚未结束,当企业发生已注销的坏帐又收回的业务时,如果企业采用直接核销法核算时,则发生该项业务的企业所作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帐款
贷: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