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方法探析
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企业会计制度》下的“递延税款”科目和“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但却并未给出新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部分的科目介绍中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鉴于此,笔者认为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时,可借记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若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时,可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科目。企业于各期期末,按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延收益部分,借记“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二、接受资产捐赠核算举例
(一)接受现金捐赠。不论接受捐赠的现金数额有多大,均需一次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和其他利润一同计算所得税,不能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计交所得税。
(二)接受存货捐赠。例:东方公司接受昌河公司捐赠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价款为40000元,价税合计共计46800元。税务部门核定,将46800元列作当期纳税所得。东方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46800
46800元计入利润总额,构成当期纳税所得,进而可同其他纳税所得一起计交所得税。
(三)接受固定资产捐赠。例:某企业接受宇通公司赠送新设备一台,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资料确定该设备入账价值为1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该设备分5年平均计交所得税。5年后出售该设备,出售时已提折旧10万元,出售收入5.5万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接受新设备捐赠。
借:固定资产 150000
贷: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 150000
2.年末转入营业外收入(分5年均匀计入)
借: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 30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30000
其余年度结转递延收益的会计分录与上述分录2相同。
3.第5年出售时将该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
4.第5年出售时收款5.5万元。
借:银行存款 5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5000
5.结转出售净收益。
通过以上处理,企业各年年末再将“营业外收入”转入“本年利润”,就可以和其他利润一起计算交纳所得税了。还应说明的是,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没有发票等凭证,应合理估价;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运回时发生了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