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对外捐赠会计及所得税申报分析

2014-03-06 10:17:09来源:中国财税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以货物对外捐赠的行为日益增多。企业以货物对外捐赠,既能迅速解决被救助人的实际困难,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又能避免现金捐赠可能导致的资金紧张等不利影响。本文拟就企业以货物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货物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明确规定: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也就是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货物对外捐赠,不应视同销售,而应按捐出货物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计入营业外支出。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也应该是按此来处理。在这方面,没有太多的异议。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货物捐赠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方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相一致,按捐出货物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计入营业外支出,不作销售处理;第二种方法是将货物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并分解为两个业务,即首先将对外捐赠货物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然后再将销售所得价款对外捐赠。现举例说明:

例:2011年6月,甲公司将一批自产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给灾区,实际成本80万元,同类货物在公开市场的不含税售价为1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借:营业外支出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支持第一种方法的人认为,企业将外购、委托加工和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等方面,不属于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首先,以实物对外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其次,企业不会因此而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更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第三,捐赠应视为没有商业实质。因此,按会计准则规定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按成本转账。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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