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具有顶层规划意义的指导文件里,内含一个非常重要、值得我们深入领会的“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具体表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个理念合乎逻辑地联结着文件中几次出现的“构建现代市场体系”这一制度建设要求,又进一步联结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财税改革要求。我认为,这样的一个逻辑链接,正是在十八大确立的“五位一体”全面改革取向之下非常鲜明的一种历史性的“承前启后”。其“承前”,一直可以追溯到中国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以来如何摆脱落后挨打悲惨境地的“振兴中华”的诉求———这是一种现代化的诉求;在上个世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60年代、70年代,都曾经明确地表述过“四个现代化”的思路;而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起点上,是邓小平明确地勾画了“三步走”现代化战略目标。如今我们已成功地进入“第三步”的历史阶段,在“承前”的这个视野之下,这次全会上凝炼出顺理成章、足以“启后”的“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它的“启后”,就在于连接着我们无法回避的攻坚克难的配套改革任务:只有通过改革释放制度红利,才能够激发其他一系列的城镇化红利、科技创新红利、社会管理红利等,从而才能够继续“大踏步地跟上时代”,去连通现代化伟大民族复兴“中国梦”这个宏伟愿景。
那么,“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在这个逻辑链条里面,已由《决定》表述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学理上讲,财政处理的是公共资源配置问题,它必然拉动和影响着整体资源配置。我国市场体系的现代化,在《决定》里与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相匹配而明确地表述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财政的基础和支柱作用就是要服务于现代市场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正面效应,同时辅助性地弥补市场失灵。所谓“国家治理”,不等同于过去强调的自上而下的“调控”、“管理”,其中有组织,也有自组织;有调控,也有自调控;有管理,也有自管理———“治理”概念所强调的是一套制度安排和机制联结,意在包容和发挥各种主体的潜力,形成最强大的活力与可持续性。而财政自身在具体管理表现形式上的预算收支,是体现国家政权体系活动的范围、方向、重点和政策要领,必须首先在自己制度体系的安排层面,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公共权力体系和公民这三大基本的经济社会关系,即“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分配,要使政府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在市场发挥决定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来发挥政府应该发挥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中释放活力、弥补市场失灵、扶助弱势群体、优化收入分配等作用,来促进社会和谐与长治久安。
在这样一套逻辑链接之下,我们实质性地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配套改革,攻坚克难,目标就是要按照《决定》明确提出的,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现代化阶段性目标实现的同时,在配套改革方面取得“决定性成果”,我认为这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总目标、主旋律。
显然,“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及其所关联的深化财税改革任务,是匹配于我国建设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的“伟大民族复兴”宏伟蓝图的,我们亟须将其落实到一套以“现代性”为取向的“路线图与时间表”的状态上,相关的认识包括:肯定我国于1994年推出分税制配套改革的基本制度成果,并加以巩固和提升;完整、准确地理解分税制;我国省以下分税制的出路在于逐步推进“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两个层面的“扁平化”改革,把财政的实体层次减少到三级;改革、重构和优化中央—地方财税关系的基本原则与要领,是必须以合理界定各级政府职能即“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为始发环节;在优化和改进地方税体系过程中,要结合短期可做之事与中长期追求目标,设计和推进税制改革的分步渐进配套方案;地方债的阳光化制度建设等。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优化、重构中央—地方政府间关系和财税体制机制的同时,各项合成的财税改革,其追求的效应是直接服务于中国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现代化“中国梦”愿景的,也是密切配合、服务全面开放条件下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的完善,以及政府与企业和纳税人关系的正确处理问题,可使我国经济增长质量随活力释放、结构优化、创新提档而上升,促进民生改善、收入分配优化与社会和谐。三中全会的指导文件给出大思路之后,新组建成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进一步加强领导的新阶段上,会促使各有关部门和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各层面,更加注重从全局视野认识理解财税领域势在必行的改革及相关配套改革,积极协同社会多方主体,努力优化可行方案,以更加注重提高财税信息的透明化、积极与社会公众等各有关利益诉求互动的举措,寻求调整利益格局方面的最大公约数和可行的实质性改革方案,并积极实施某些必要的“先行先试”开拓创新。(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本报专家委员会委员 贾康)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