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履行法

2014-04-03 14:35:49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按劳务作业的完成程度或劳务供应的比例确认劳务收入的方法。这是用以处理由完成一项以上行为所获得的劳务收入的方法。企业只有持续供应劳务在一个会计期间以上时,才有可能采用比例履行法。此法将这类劳务收入,根据每一项行为占劳务总量的履行比例予以确认。

它主要运用于以下劳务业务:

(1)完成一组组似的行为。即对每一项相似的行为确认一笔相等金额的劳务收入。如银行主用卡持 者提供金融服务,可于每个月月末向信用卡持有者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或者在每次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服务后,即收取手续费。这种服务活动具有高度的持续性,银行可在完成每次或每项业务时收取规定的手续费。

(2)完成系列性的不相似的行为。指一组劳务作业由几项系列性的不相似的行为构成,且延续的期限较长,在每完成一项行为时,可按直接成本比例确认该项行为的劳务收入。例如函授学校 员提供课程传授、考试和评分的劳务。课程传授、考试和评分属于3种不相似的劳务行为,但由于完成全部劳务的期限较长,就可按照各自发生的直接成本分别确认课程教授、考试和评分的劳务收入。

(3)完成有固定期限的相似行为。有的企业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向客房期提供性质相似的劳务,如机床制造销售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定期上门检修,并向客户收取检查修理费。

对于这类业务,除非有更适合的方法,否则就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确认劳务收入。


(责任编辑:宸婧)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