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不同征管办法相同

2014-02-07 15:59:34来源:中国税务报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企业将缴纳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附加。但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开征时间还要由各省制订方案后报财政部审批。 

“两费”在开征目的、开征时间、征收率等方面存在不同,在征收管理方面是相同的。结合各地已经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区制订的征收管理办法,总结如下: 

一、纳费人为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计征依据均为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与“三税”同时缴纳。 

三、“两费”征免政策一致。 

(1)除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两费”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外,“两费”不予单独减征、免征; 

(2)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相应减征或免征“两费”; 

(3)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两费”; 

(4)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两费”;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两费”。 

四、征管办法,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两费”。 

(2)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两费”一律不予退(返)还。 

(3)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两费”进行补缴,但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课征滞纳金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4)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两费”。 

五、申报期限,随主体税种实行按月申报。 

六、征收管理机关,一般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两费”。 

七、缴费人缴纳的“两费”,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中核算。

(责任编辑:洛熙)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