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司现正在搬迁,如从政府处取得的搬迁收入1000万元,重置固定资产100万元。按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以900万元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请问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抵扣,是否与“《》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相矛盾?还是118文中对搬迁税收方面有优惠?即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抵扣?
【解答】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重置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