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2014-01-21 10:46:45来源:西安晚报

为做好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201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上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涉税事项的处理

(一)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减免税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料,随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一并报送。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软件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纳税人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要继续使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软件。今年的纳税申报管 理软件分为简化版和标准版,财务核算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小企业准则的纳税人使用简化版,其他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使用简化版或标准版。请纳税人登录西安市 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http://www.xads.gov.cn)下载简化版或标准版,按说明安装使用,并将制作好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电子版通过网邮或介质传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

六、汇算清缴政策获取路径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我们编印了《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及有关涉税事项告知书》,请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 关免费领取,并请纳税人关注主管税务机关对汇算清缴政策及问题的宣传和通知。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和问题,也可拨 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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