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微博]行副行长潘功胜日前出席学术研讨会时表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市政债是由市政当局的市、县、郡政府发行。按照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改革方向来说,中国的市政债也应由市级政府发行。
潘功胜指出,在实践中有主张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代替下级政府发债,可能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控制地方政府的融资规模和融资行为,但这种做法实际隐含了上级政府的担保,本质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信用背书,制约了金融市场的定价,也影响了筛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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