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要素的特征及分类
(一)收入要素的特征:
1、收入是小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日常活动是指小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小企业的日常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生产、销售、管理、融资等活动。明确界定日常活动是为了将收入与营业外收入相区分,日常活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凡是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收入,反之,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而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比如,小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属于非日常活动,这是因为小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使用生产产品而不是为了出售。因此,转让固定资产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就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再如,小企业因某项固定资产暂时闲置而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小企业的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2、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会导致小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会增加小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不应确认为收入。如小企业的借入款项,尽管也导致了经济利益流入小企业,但该笔借款的取得并不会增加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反而会使小企业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因此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而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基于本特征,收入区别于负债。
另外,收入也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小企业的代收款项,一方面增加小企业的资产,一方面增加小企业的负债,而不是增加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小企业的收入。
3、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的本质表现:一是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了小企业,体现为增加了小企业的资产;二是总流入是一个全额而不是净额的概念,通俗来讲,是毛收入,不需要扣除费用;三是收入不是小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或者说,小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不能作为小企业的收入。如小企业销售商品,应当在收到客户支付的现金或者在未来有权收到客户支付的现金,从而增加了小企业的资产,才表明该交易符合收入的定义。但是,小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有时是由其所有者投入资本所导致的,所有者投入资本的增加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应当将其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
(二)收入要素的分类
1、按收入产生的来源分类,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而我们注意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并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考虑到目前我国小企业无形资产种类较少,通常以自用为主,金额较小,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低。而本准则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仅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两类,没有引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一类。
2、按经营业务的主次分类,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是指小企业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可以根据小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要业务范围来确定。主营业务形成的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是指小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可以通过小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兼营业务范围来确定。例如工业小企业销售材料等。其他业务形成的收入即其他业务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界定
(一)按收入的表现形式分类,分为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货币形式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现金以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有别于货币性收入的固定性和确定性,通常按市场价格来确定收入金额。市场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场所,商品在市场上通过交易价格发现自身的价值。因此,市场价格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就一项资产达成的交易价格。
(二)按收入产生来源分类,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共九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这九类收入做了进一步明确。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分析
小准则从我国小企业实际出发,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将收入作为小企业会计的一项要素,从收入的性质角度即与负债、所有者权益相区分的角度,对小企业的收入作了定义。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除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周转材料取得的租金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外,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不作为会计上的收入来认定,而是在其他章节中进行规范。
1、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转让财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不在收入要素中规范,而是在第二章资产第八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和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第六十七条予以规范。
2、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租金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小企业非日常活动取得的收入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第六十八条统一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做这种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上不同的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两者对收入的分类基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收入的来源分类以体现税收政策待遇的不同,本准则按照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分类以反映小企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定义与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界定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的方面。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都强调了收入能够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表现为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两者不同的地方在于,分类基础或标准不同,从而出现了交叉或分离的情况,但是从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来看,又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