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会考[2013]19号
关于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0分,按照《关于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3]2号)精神,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参加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发布、合格证发放及评审相关工作。
全国会计考办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邮政编码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6.68552670(传真)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说明: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达到本地区、本部门当年评审使用标准的,取得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