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小王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个人因旧城改造,取得的房屋拆迁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12366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进一步明确,对被拆迁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扣除房产原值。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