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先生拿到了个人出租汽车业务的代开发票,这是自“营改增”之后第一次在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在征收了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后,国税部门给他开具了税收通用完税证和发票。李先生仔细看看发票,却意外地发现应纳税额降了不少。他回家后把国税开具的完税证与“营改增”之前在地税代开同类业务完税证对比,发现除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加收了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外,明显少了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这三种税费。李先生顿时产生了疑问:“这是否意味着"营改增"后其他三种税费已不需缴纳?”带着问题李先生拔通了广州地税12366咨询热线。
原来,在广东实行“营改增”试点后,不少纳税人跟李先生一样,误认为代开发票的相关税费在国税部门开票环节已清缴,往往容易把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税遗漏。12366咨询热线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个人出租汽车情形属于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税税费征收范围。由于国地税税收征管职能不同,国税代开发票时只征收增值税和一并代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因此,在国税代开发票后,纳税人应到地税部门缴纳其他税费,否则将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作为遵纪守法的纳税人,李先生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就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税等税费。
广州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从事“营改增”业务并在国税代开发票后,切记同时也要到地税部门缴清税费,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责任编辑: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