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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3-02-28 11:23:15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6493

                苏地税[0000]16号

                印花税优惠政策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4条)

二、《细则》规定的免税

1、国家指定的指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2、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3、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3条)

三、其他减免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1)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2)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3)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在未形成账薄前,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8]25号)

2、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37号)

3、各类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4、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99号)

5、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884号)

6、货运凭证的减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输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7、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8、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

 (1)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公安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2)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

9、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库业务账簿免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10、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日拆性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705号)

11、对石油股份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石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向石油股份转移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62号)

12、国家邮政免税。对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61号)

13、资产公司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3)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14、铁道通信公司免税。对组建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28号)

15、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暂不征收印花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及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4号)

16、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17、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免税。

(1)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因广东、浙江、江苏及福建四省农话资产划入而导致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免征印花税。

(2)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上海、广东、浙江及江苏四个省级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3)上述公司在重组上市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41号 )

18、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免税。

(1)联通股份发行前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联通股份公开发行A股募集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联通集团将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因此而增加的资本金免征印花税。

(4)因联通股份溢价发行而使联通集团按持股比例增加的资本金免征印花税。

(5)联通股份募集资金转回联通集团再投入联通新时空时,免征联通新时空新增加资本金的印花税。

(6)上述公司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1号)

1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免税。

  (1)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其在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贴花。

  (4)上述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27 号)

20、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财产的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7号)

21、被撤消金融机构接收债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数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2、资产处置免税。从清算之日起,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所属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23、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 )

2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 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5、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

(1)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因重组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2)集团公司所属各辅业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272号)

26、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

   (1)集团公司及原北方10省电信公司更名为通信公司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2)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并入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3)国际通信公司、北方通信公司、南方通信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9号)

27、中国电信重组印花税减免:

(1)集团公司将福建、安徽、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电信公司进行重组改制,新成立的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6省电信有限公司),其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2)集团公司将上述6省电信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注入到新成立的电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6省电信有限公司资产和负债及购买集团公司总部部分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上述6省电信公司在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已贴花合同,在改制后仅变更执行主体的,不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32号)

28、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29、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免税。由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地区,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因重组而增加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2)集团公司所属各辅业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272号)

30、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免税规定。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31、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

32、证券保护基金的印花税免税规定。

(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33、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4、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35、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36、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37、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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