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站知识库问答社区实务操作上海最新资讯法规培训信息湖南财政法规税务法规下载区江苏优惠政策政策法规视频
北京财税学院问答区政策交流重庆国税政策地税政策工具黑龙江财税视频法规优惠政策江西政策解读资讯财税学院
首页 > 地方财政法规 > 正文

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28 11:13:52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2894
财税[2012]54号 (江苏省财政厅原文转发[2012]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友情链接合作伙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桦清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