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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2-28 11:55:56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江苏站浏览量:2161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09-1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部分行业将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将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本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选择投入产出法的,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超高温灭菌牛乳、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巴氏杀菌牛乳、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超高温灭菌羊乳和巴氏杀菌羊乳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中规定的全国统一标准确定。
  (二)青岛啤酒集团在沪所属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啤酒,按照青岛啤酒集团同品种产品农产品单耗数量确定。
  (三)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乳制品,按照对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的同类产品确定。
  (四)本市米酒生产企业执行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五)除上述(一)~(四)情况外的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按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
  (六)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核定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
  1.申请核定。本市新增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或者新增品种的试点纳税人,应于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基本情况表(附件一);
  (3)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测算统计表(附件二);
  (4)计算扣除标准依据的书面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管理所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经分局复审后,将纳税人名称、试点货物名称和扣除标准等内容以正式行文方式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市局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法规处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审核,并以通知形式下达核定结果,同时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如下资料:

  1. 扣除标准备案申请书;
  2. 计算扣除标准依据的书面材料;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包括取得以前月份购进农产品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再实行价税分离的税务处理,应一并计入成本,即不再实行购进扣税法。
  五、属于第二条第(五)、(六)款所列的试点纳税人,因生产工艺变化,农产品实际单耗数量与核定单耗数量增减变化较大时,应在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
  六、试点纳税人生产多品种货物,采用通过核定中间产品农产品单耗数量对多品种货物的农产品耗用总量进行控制的,应提交中间产品与最终销售货物的对应系数或比例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则应按所销售的货物逐品种核定。
  七、试点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核定手续的,在办妥相关核定手续前,暂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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